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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通告第号 关于氨纶反推销步伐到期的通告

  2006年10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宣布2006年第74号通告, ,,决议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入口氨纶征收反推销税。。该反推销步伐自2006年10月13日最先实验, ,,并将于2011年10月13日到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划定, ,,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推销税有可能导致推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爆发的, ,,反推销税的征收限期可以适当延伸。。

  自本通告宣布之日起, ,,海内工业或代表海内工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推销步伐到期日60天前, ,,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中应包括要求举行期终复审的明确体现和终止反推销步伐将可能导致推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爆发的充分证据。。

  如海内工业或代表海内工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提出复审申请, ,,在该反推销步伐到期日前商务部也未自动提倡期终复审阅察, ,,则上述反推销步伐于2011年10月13日起终止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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